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的管治極為重要。香港面對眾多深層矛盾,需要有效的行政管治,沒有普選的行政長官,香港管治將加倍困難。在此關鍵時刻,香港各界需求同存異,務使香港政制不致原地踏步,並能實行香港百多年開埠以來首次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我們認為在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的框架下,仍有足夠空間設計有足夠競爭的普選,能夠達至「沒有不合理的篩選」的目標。我們深信13學者早前倡議的提委會民主化及「名單制」方案,對提高目前普選機制的競爭性,有重大的作用。
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如何重建特區與中央的互信。在人大831框架下實踐普選特首,是重建互信的第一步。妥善走出這一步,香港政制才有進一步開放和民主化的空間,其中包括2020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以後各屆的行政長官選舉。根據基本法及人大決定,在831框架下實行普選行政長官之後,立法會議員可以全部由普選產生,政制發展也可按循序漸進的原則發展。我們深信中央政府會實行基本法的莊嚴規定,逐步改進香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按時間推算,2017年普選產生的特首,可以在2020年之前重啟「五部曲」,修改2020年立法會及2022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李飛主任曾表明特首選舉安排可隨香港實際情況轉變而進-步完善。我們熱切期望中央能表示樂意見到2017年普選產生的特首,在2019年重啟五部曲,處理2020年立法會選舉及優化2022年特首普選。我們亦期望特區政府落實成立多方平台,讓各方共同討論2017年及以後的政改。如果政制發展在2017年原地踏步,不單止貽誤普選時機,對香港政制長遠民主化也十分不利。
我們建議的方案
13 學者於2014年4月29日第一輪政改諮詢期提出「提委會民主漸進方案」,倡議提委會委員需有一半由民主選舉產生,並於同年8月4日提出「名單制」的構思,倡議提委會投票決定若干候選人進入同一張名單,名單獲提委半數或以上通過,名單上的候選人即成為特首候選人。按《基本法》第45條,特首候選人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13 學者「提委會民主漸進方案」的構思,目標是增強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而「名單制」的構思,目標是落實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要求。「名單制」既保證候選人需符合「愛國愛港」的標準,也容許代表不同政治取向的人有機會參選特首。
13學者早前提出的提委會民主化及「名單制」方案,都恪守《基本法》第45條的要求。不過,考慮到人大常委的831決議對提委會的組成和提名程序有嚴格的限制,我們倡議的方案可能難以一步到位。然而,我們倡議的方案,對提高目前特首普選機制的競爭性有關鍵作用。我們期望當局就是未能在2017年落實我們的方案,亦應盡可能採納,以滿足市民對民主的期望,並展示當局逐步推進民主的決心,更同時為2020年的立法會及2022年的特首普選的進一步改革,建立健康的基礎。
普選行政長官的程序包括三個方面︰(一) 提委會的組成和產生,(二) 提委會提名程序的安排,及(三)
普選投票安排。因應第二輪政改諮詢,我們就以上三方面進一步闡述13學者的政改方案。我們建議的內容包括如何優化2017年的普選辦法,亦包括2017年實行普選以後如何繼續邁步向前,進一步改善香港的政制。
(一)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產生辦法
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候選人需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產生。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是制度是否有足夠競爭性的關鍵,因此13學者建議提委會的四個界別,每個界別都要有一半成員由民選產生。
13學者倡議的「提委會民主漸進方案」,保留了「功能代表制」的原則,提委由四大界別組成。欲競選某個界別民選提委的人士,需要「過兩關」︰
- 獲得該界別的認受
﹙具體要求是獲得該界別一定數目的界別投票人的推薦)。
- 獲得全港公眾的認受
﹙具體要求是從全港選民中獲得一定數目的選票﹚。
在第二關獲得選民認受,具體操作方法有兩種,其一是進行全港性的選舉,獲得一定的票數的候選人便當選,其二是由競逐者尋求選民的簽名,獲得一定數目的簽名便當選。第一種方法可保障選民選擇的私隱,較第二種方法理想,不過代價是要籌組全港性的選舉。按「循序漸進」及先易後難的原則,當局可以先採用搜集簽名的方法,待功能組別的改革穩妥落實後,再採用全港選舉的方法。
民選提委需「過兩關」的要求,保證了每個界別的民選提委在自己的界別及全港選民中都有足夠的認受性。13學者倡議的民選提委機制,是改良「功能代表制」,並增強其認受性的良方。有公眾認受的「功能代表制」,既可免於「小圈子選舉」的弊端,亦可補充「地域代表制」的不足。香港立法會的直選議席及區議會議席,都由「地域代表制」產生,而「地域代表制」﹙特別是小選區﹚容易導致以狹隘地區利益為中心的政治生態﹙例如反對三堆一爐﹚,亦容易助長民粹主義。有公眾認受的「功能代表制」,與「地域代表制」,可以相輔相成及互相制衡,避免民粹主義肆虐。保留並改革四大界別,是為逐漸開放政制而邁出的積極一步。因為四大界別與立法會內功能組別有一些共同的特徵,是以開放提名委員會應有助於逐漸改革立法會的功能議席。
根據人大831的決定,提委會需按照選委的人數及構成,即維持四大界別及1,200名成員。至於每個大界別下分組的組成、人數和選民基礎,則為香港本地立法的範疇,有調整空間。
首先,社會上已經有不少聲音要求把現行提名委員會內部分界別分組的選民,由公司票/團體票改為個人票。實施這個改變不單可擴大有關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增強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更由於提委會的界別分組與立法會內功能組別有相當共通的特徵,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有助於創造條件,逐步改革立法會的功能組別議席,以便日後推行普選產生各立法會議席。政府更可承諾於2016年和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中的功能團體選舉,參照提委會的界別分組,擴闊立法會的功能組別,以顯示政府循序漸進推動政制發展的決心。
此外,我們期望當局能在2017年的普選小規模地實踐民選提委的構想,例如把原選委所有組別人數按比例削減,騰出席位給予民選提委。如果未能在2017年以普選的方式產生提委,亦應考慮以尋求選民簽名支持的方式加強提委的認受性。小規模地實行民選或尋求選民簽名支持,一方面可以從實踐中優化民選提委的方案,同時亦清楚顯示當局逐步推進民主的決心。
從政治角度而言,單單削減一兩個組別﹙例如漁農界﹚的人數會引起「苦樂不均」的反對,也改變了不同組別人數的比例。把所有組別人數按比例削減卻沒有「苦樂不均」的問題,政治上反而較為合理。
要削減現有組別的人數,肯定會有阻力。為了政制健康發展,我們期望提委會的人數能在2022大幅增加,新增議席由民選產生,增加提委會委員民選的比例,以加強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的競爭性,逐步達至有-半民選提委的目標。
(二) 提委會提名程序
- 我們倡議採用提委會最少十分之一委員提名的低門檻,讓不同政見的人參選。在參選人以其政綱及理念公開競選後,提委會委員投票選擇二至三位競逐者進入同一張名單供提委會表決。名單獲委員過半數票通過,名單上的「準候選人」即成為特首候選人 。
- 「名單制」的目的,是鼓勵不同政見的團體求大同存大異,通過溝通和協商尋找中間溫和的人選,能兼顧各方利益,使名單能順利通過。
- 「名單制」下「捆綁式提名」的另一大好處,是較容易順利提名二至三名候選人。特區政府在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的各種投票方式,都不能解決「策略性投票」的問題,未必能產生超過一名候選人。例如特區政府建議之一,是對「準候選人」逐一投票。在此方案之下,每名提委會委員會投票給自己心目中的首選,對於次選或其他有實力的候選人,則未必會對他們投贊成票,以防他們「出閘」威脅到自己的首選。只要每名提委都只投票給自己的首選,便不會有多於一人獲過半數支持。就算是「一人二至三票」或「一人三票」的方案,依然不能解決「策略性投票」的困難。在這些方案下,每名委員會雖然要投兩票或三票,但除了自己的首選外,其餘的票會投給一些實力很弱的人,以堵塞其他有實力的競逐者,以免威脅自己的首選。如果不少提委都這樣做,亦難以有多於一人獲過半數支持。
相比之下,如果採用「名單制」的「捆綁式提名」,可促使提委不只考慮自己是否支持個別「準候選人」,而是考慮名單中的二至三人是否都適合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這樣提委會便會通過整張名單,順利提名特首候選人。
「名單制」在香港是新嘗試,未必能短時間獲得各方接受。按先易後難的原則,如果「名單制」未能在下一屆的提名程序採用,可待再下一屆採用。我們相信以後各屆特首候選人都將會由提委會提名,而提委會民主化的速度總有一定限制,是以「名單制」的重要性將長期存在。在確保候選人需符合「愛國愛港」的前提下,「名單制」是最能夠照顧民意的提名安排,容許各種不同政治取向的人競逐特首。
(三) 普選的投票安排
行政長官通過普選方式產生。獲取有效票總數過半者當選;若首輪投票沒有人過半數,則由得票最多兩人再投票,高票數者當選。
現時社會上對投票安排有眾多提議,包括「白票守尾門」或投票率過半選舉方為有效等。我們對這些建議持開放態度,希望社會各界能充分討論,集思廣益。
總結與前瞻:
香港2017年實行普選產生特首,是憲政大事,影響深遠。為免延誤民主進程,損害民生,各方應重新考慮各自觀點,以開放、民主的方式通力合作,撇開民主派與建制派的分野,求同存異,解開困局,為香港社會大眾福祉共同努力。我們的方案回應公眾對擴大行政長官選舉與提名中的民主參與,以及避免政治分化與僵局,相信會廣獲接受。
附註:
「十三學者」成員包括王于漸教授,宋恩榮教授,何濼生教授,范耀鈞教授,
黃賢先生,郭國全先生,陸人龍博士,雷鼎鳴教授,楊汝萬教授,廖柏偉教授, 劉佩瓊女士,關品方教授及羅祥國博士。
如果名單未能通過,提名程序需重新進行.提委會需進行協商,籌備另一名單,我們可參考其他地區行之有效的各種不同措施,催逼各方妥協並達至共識。